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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认识和理解,从而影响购买决策的宣传。引人误解的宣传是以消费者、用户的主观判断为标准,即使宣传的内容是真实的,只要产生了误导之后果,就应理解为该宣传是引人误解的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表现形式是指广告及此外所有的其他宣传方法。“其他方法”的范围是根据‘广告”范围的宽窄来定的,指的是广告以外的或者是用广告不宜概括的方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与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存在表现形式的不同,第九条规定中的“其他方法”不包括直接在商品上或在商品的包装装演上做宣传,在商品或其包装装演上的‘虚假宣传’,应属第五条第(四)项所规范的行为。第九条行为应把握是否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以及其宣传是否已经造成引人误解之后果。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明知”是指广告经营者主观上实际已经认识到所代理、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是虚假广告。“应知”是指广告经营者客观上应当知道所代理、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是虚假广告。只要一现了虚假广告,不论广告经营者以何种理由,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