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宾馆受罚:政府光环不能被盗用
江渚上

  近日,一家租用钓鱼台国宾馆房屋的单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北京东城区法官持相关证件、协助履行通知和公函前去强制执行,遭钓鱼台国宾馆传达室工作人员阻拦,拒放法官入内执行公务并拒绝转交法律文书。法院以拒不协助执行为由,对钓鱼台国宾馆处以10万元罚款。

  作为国宾馆,其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是必要的;同时,司法机构的强制执行依法具有保密性,不能打草惊蛇,使被执行人闻风而逃。但是,正是在这两种正当利益的矛盾之间,客观上为违法者提供了暂时得以逍遥法外的容身之所。

  近年来,政府部门管理的生活区甚至办公区及其周边,利用空余房地产对外经营招租,在许多地方已是屡见不鲜的现象。一些商家看中的就是政府大院的公信力,将其在民众心目中的崇高地位作为地位砝码和无形资产,想办法隐身于内,以小充大甚至无中生有,“扯虎皮拉大旗”,借以云山雾罩,“忽悠”生意伙伴和消费者。不仅如此,一旦违法行为败露,还可借用政府大院门卫制度严格、财产不便划拨、实情不便调查等客观条件,作为金蝉脱壳之计抵挡一阵。

  事实上,在一些诈骗案件和生意场上“老赖”背后,不时能看到政府大院名义被盗用的情形。这些违法主事者,藏身于政府大院的对外出租房里,如神鸦社鼠般栖居,“神龙见首不见尾”,使谈判对手和善良民众摸不清底细。北京东城法院依法对钓鱼台国宾馆发出罚单,可谓是体现法律强势、“破解执行难”的一条根本之策。

  显而易见,政府大院在出租空余房地产时,必须加强管理,不能搞“灯下黑”,有意无意地纵容承租人违法违规行为,避免使其成为藏污纳垢之所。不仅如此,既然作为出租方参与到经济领域中来,就必须放平身段,严格遵守市场经济和法治的规则,以与一般民事主体平等的姿态,接受司法机构的管制,配合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出租方的相关协助义务。也就是说,在出租空余房地产这一事务中,必须“既入之,则守之”,不能身为出租方,却依照行政管理的姿态和规则行事,而置内部管理规定于市场经济法则之上。

  事实上,在许多法治国家眼中,政府大院对外出租房屋,是根本不可想象的。即便在我国香港地区,政府管理的公用地产和房屋,只限于办理公务以及提供给公务员租住,对于其中闲置一年以上的空余房地产,由房屋署统一收回,而对那些确实剩余多出的房地产,则要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返还民间管理使用。

文章评级:★★★★★☆☆☆☆ 发表者:{wawjj}wawjj 7-2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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