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2)

三、武装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并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人民军队,是中国武装力量的主体。人民解放军由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组成,总员额保持在250万以内。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由陆军、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组成,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中央军委通过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对全军实施作战指挥和建设领导。

  人民解放军建立于1927年8月1日,建立之初仅由陆军组成。陆军主要担负陆地作战任务,目前没有设置独立的领导机关,领导机关职能由四总部代行,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南京、广州、成都七个军区直接领导所属陆军部队。陆军由步兵、装甲兵、炮兵、防空兵、陆军航空兵、工程兵、防化兵、通信兵等兵种及电子对抗兵、侦察兵、测绘兵等专业兵组成。步兵徒步或乘装甲输送车、步兵战车实施机动和作战,由山地步兵、摩托化步兵、机械化步兵(装甲步兵)组成。装甲兵(坦克兵)以坦克及其他装甲车、保障车辆为基本装备,遂行地面突击任务。炮兵以各种压制火炮、反坦克火炮、反坦克导弹和战役战术导弹为基本装备,遂行地面火力突击任务。防空兵以高射炮、地空导弹武器系统为基本装备,遂行对空作战任务。陆军航空兵装备攻击直升机、运输直升机和其他专用直升机及轻型固定翼飞机,遂行空中机动和支援地面作战任务。工程兵担负工程保障任务,由工兵、舟桥、建筑、伪装、野战给水工程、工程维护等专业部(分)队组成。防化兵担负防化保障任务,由防化、喷火、发烟等部(分)队组成。通信兵担负军事通信任务,由通信、通信工程、通信技术保障、航空兵导航和军邮勤务等专业部(分)队组成。陆军按其担负的任务还划分为野战机动部队、海防部队、边防部队、警卫警备部队等。野战机动部队的编制序列一般是:集团军、师(旅)、团、营、连、排、班。海防部队、边防部队和警卫警备部队,根据担负的作战任务和地理条件,确定编组方式。

  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于1949年4月23日,主要任务是独立或协同陆军、空军防御敌人从海上的入侵,保卫领海主权,维护海洋权益。海军由潜艇部队、水面舰艇部队、航空兵、岸防兵和陆战队等兵种及专业部(分)队组成。海军下辖北海、东海、南海三个舰队和海军航空兵部。舰队下辖基地、水警区、舰艇支队、舰艇大队等。潜艇部队编有常规动力潜艇部队和核动力潜艇部队,具有水下攻击和一定的核反击能力。担负战略核反击任务的核动力潜艇部队,直接由中央军委指挥。水面舰艇部队编有战斗舰艇部队和勤务舰船部队,具有在海上进行反舰、反潜、防空、水雷战和对岸攻击等作战能力。海军航空兵编有轰炸航空兵、歼击轰炸航空兵、强击航空兵、歼击航空兵、反潜航空兵、侦察航空兵部队和警戒、电子对抗、运输、救护、空中加油等保障部(分)队,具有侦察、警戒、反舰、反潜、防空等作战能力,其编制序列为:航空兵部,舰队航空兵,航空兵师、团。海军岸防兵编有岸舰导弹部队和海岸炮兵部队,具有海岸防御作战能力。海军陆战队编有陆战步兵、炮兵、装甲兵、工程兵及侦察、防化、通信等部(分)队,是实施两栖作战的快速突击力量。

  人民解放军空军成立于1949年11月11日,主要任务是组织国土防空,保卫国家领空和重要目标的空中安全;组织相对独立的空中进攻作战;在联合战役中,独立或协同陆军、海军和第二炮兵作战,抗击敌人从空中入侵,或从空中对敌实施打击。空军实行空防合一的体制,由航空兵、地空导弹兵、高射炮兵、空降兵以及通信、雷达、电子对抗、防化、技术侦察等专业部(分)队组成。空军下辖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南京、广州、成都七个军区空军,在重要方向和重要目标区设有军或相当于军的基地。航空兵由歼击、强击、轰炸、侦察、运输航空兵及保障部(分)队组成,通常按师、团、大队、中队体制编成。航空兵师一般下辖2个至3个航空兵团和驻地场站,航空兵团是基本战术单位。由于武器装备和担负的任务不同,各类航空兵团编制飞机数量,通常在20架至40架之间不等;飞机和飞行员(机组)之比,通常是1:1.2。地空导弹兵、高射炮兵通常按师(旅)、团、营、连体制编成。空降兵按军、师、团、营、连体制编成。

  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组建于1966年7月1日,由地地战略核导弹部队、战役战术常规导弹部队及相应保障部(分)队组成。战略核导弹部队是一支具有一定规模和实战能力的主要核反击作战力量,直接由中央军委指挥。战略核导弹部队装备地地战略核导弹武器系统,主要任务是遏制敌人对中国使用核武器,并在敌人对中国发动核袭击时,遵照统帅部命令,独立或联合其他军种的战略核部队对敌人实施有效自卫反击。战役战术常规导弹部队装备常规战役战术导弹武器系统,遂行常规导弹火力突击任务。

  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组建于1983年,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预备役人员为基础,按规定的体制编制组成的部队。预备役部队实行统一编制,师、旅、团授予番号、军旗,执行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列入人民解放军序列,平时归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建制领导,战时动员后归指定的现役部队指挥或单独遂行作战任务;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

  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澳门部队隶属于中央军委。驻香港部队由陆军、海军和空军等部队组成。驻澳门部队主要由陆军部队组成,在机关编有少量的海、空军人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建于1982年6月19日,由内卫部队和黄金、森林、水电、交通部队组成,列入武警序列的还有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内卫部队由各总队和机动师组成。武警部队根据人民解放军的建军思想、宗旨、原则,按照其条令、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武警部队特点进行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同等待遇。武警部队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卫国家重要目标,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战时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行防卫作战。

  武警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武警部队设总部、总队(师)、支队(团)三级领导机关。武警总部是武警部队的领导指挥机关,领导管理武警内卫部队和黄金、森林、水电、交通部队。在中国各级行政区划内,省级设武警总队,地区级设武警支队,县级设武警中队。在执行公安任务和相关业务建设方面,武警部队接受同级公安部门的领导和指挥。

  和平时期,武警部队主要担负固定目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任务,并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固定目标执勤,主要是担负警卫、守卫、守护、看押、看守和巡逻等勤务。具体负责国家列名警卫对象和来访重要外宾,省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和各国驻华使、领馆,国际性、全国性重要会议和大型文体活动现场的安全警卫;对监狱和看守所实施外围武装警戒;对重要机场、电台和国家经济、国防建设等重要部门的机密要害单位或要害部位实施武装防守保卫;对铁路主要干线上的重要桥梁、隧道和特定的大型公路桥梁实施武装防守保护;对国家规定的大中城市或特定地区实施武装巡查警戒。处置突发事件,主要是对突然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违法事件依法实施处置,包括处置叛乱事件、骚乱及暴乱事件、群体性治安、械斗事件等。反恐怖,主要是反袭击、反劫持、反爆炸。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主要有黄金地质勘察、森林防火灭火,参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项目建设,遇有严重灾害时,参加抢险救灾。

  民兵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人民解放军的后备力量,是进行现代条件下人民战争的基础。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总参谋部主管。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战时担负配合常备军作战、独立作战、为常备军作战提供战斗勤务保障以及补充兵员等任务,平时担负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秩序等任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凡年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征集服现役者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根据需要,也可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农村的乡镇、行政村,城市街道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民兵的基本组建单位。基干民兵单独编组,在县级行政区内的民兵军事训练基地集中进行军事训练,目前编有应急分队和高炮、高机、便携式防空导弹、地炮、通信、防化、工兵、侦察等专业技术分队。

  为使民兵在遇有情况时能够召之即来,中国政府建立了民兵战备制度,定期在民兵中开展以增强国防观念为目的的战备教育,有针对性地按战备预案进行演练,提高遂行任务的能力。

四、国防建设

  中国的国防建设,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中国坚持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建设现代化国防。

  国防法制

  近两年来,中国国防法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200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对中央军委以及各总部、军兵种、军区的立法权限做出明确规定:中央军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委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委依照该法规定的原则规定。这一规定,确立了军事立法在国家立法体制中的重要地位。

  2000年以来,中国制定了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件、法规56件、规章420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为开展国防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解放军的军官服役制度。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体系以及具体的保护措施和处罚办法。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对新形势下加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

  国防教育

  中国重视普及和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努力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使公民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中央军委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结合业务工作,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国防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国防教育事业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中国在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施行军事训练制度。自1985年以来,军队先后派出20余万名官兵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训练在校学生3000多万人。近年来每年受训的大学生占入校新生的60%左右。自2002年起,全国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都将按照有关规定和计划参加军事训练。

  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全民国防教育日为全民参与国防教育活动提供了一个大众化、社会化的载体,是推动全民国防教育深入持久开展的有效形式。  国防费

  中国政府对国防费始终坚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法规制度。中国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保障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将国防费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安排,对国防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管理。国防费预算、决算由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国家和军队的审计机关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实施严格审计监督。

  近几年来,按政府财政预算改革的统一要求,对国防费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改革国防费预算编制办法;对武器装备采购资金实行集中统一支付?;对国防物资、工程、服务实行招投标采购制度。国防费管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在国家经济不断增长的基础上,中国的国防费有所增加。中国年度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1995年为1.09%,2001年为1.50%(见图表1)(注:图表另发)。但是,中国国防费的增长一直保持较低幅度,主要是补偿性增长。1979年至2001年,国防费占同期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见图表2)(注:图表另发),1979年为17.37%,2001年为7.65%,2001年与1979年相比,下降近十个百分点。

  2000年、2001年中国年度国防费分别为1207.54亿元人民币、1442.04亿元人民币,2002年中国年度国防费预算数为1694.44亿元人民币(见图表3)(注:图表另发),占同期国家财政支出比重分别为7.60%、7.65%和8.03%。

  近几年增加的国防费主要用于:(一)增加军队人员生活支出。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提高的情况下,保证军队人员生活水平能够同步提高,官兵的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十年来,五次提高部队伙食费标准,干部工资和战士津贴分别增长84%和92%。(二)建立和逐步完善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1998年以来,中国先后建立了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住房补贴等制度,并调整和完善了军队离退休人员生活费标准。(三)增加军队维持性支出。自1998年军队停止经商后,为确保部队军事训练需要,逐年增加军事训练经费。随着部队生活设施的逐步改善和办公自动化的发展,军队的维持性支出增大。(四)为配合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增加支出。(五)为提高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防卫作战能力,适度增加了部分装备建设经费。

  2002年中国国防支出的总体水平在世界上仍然相对较低(见图表4)(注:图表另发)。与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等国家相比,中国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和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也是较低的(见图表5)(注:图表另发)。

  国防科技工业

  中国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是国防现代化的重要工业和技术基础,是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中国独立自主地建设和发展国防科技工业,提高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是主管国防科技工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研究拟制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做好国防科研、生产、建设的统筹和衔接;组织军品科研生产的资格审查和许可;审核科研生产单位与军方签订的科研生产合同,协调、监督、检查订货合同的执行,保障军事装备的生产供应;对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等行业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行业管理;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能力、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军转民技术改造及技术开发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已形成了专业门类基本齐全、科研生产手段基本配套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培养造就了一支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优良作风的国防科技工业人才队伍,为中国自主研制生产武器装备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和技术基础。中国目前共有11个军工集团公司,即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本集团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同时作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

  中国国防科技工业优先发展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努力提高现代化水平。加快能力、结构和布局调整,加强高新技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精干军工队伍,优化产业布局,逐步建立国防科技工业新体系。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建设,促进科技进步,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努力实现技术发展的跨越。加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适应国防科技工业发展需要的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素质精良的人才队伍。目前中国国防科技工业共有141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52名,中国工程院院士95名,双院士6名。

  中国政府一贯重视和平利用军工技术,鼓励并支持国防科技工业发挥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了国民经济建设。民用核电向产业化方向发展。民用航天在应用卫星、运载火箭技术、载人航天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中国长征系列运载火箭成功发射27颗国外制造的卫星,在国际商业卫星发射服务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1999年、2001年和2002年中国成功发射三艘无人试验飞船,标志着中国已突破载人飞船的基本技术,为实现中国载人航天飞行奠定了坚实基础。民用飞机工业在加强技术研究、扩大转包生产、改进现有机型的同时,在通用飞机、“新舟60”飞机生产上取得重要进展,并开始研制新型支线飞机。民用船舶工业已成为全国机电行业中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出口支柱型产业。近年来,造船产量持续增长,连续七年位居世界第三位。2001年造船完工量占世界份额的6%。

  为维护改革开放中的国防利益和军人合法权益,中国对军事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军事法院开始审理军队内部包括合同、婚姻家庭、房地产、知识产权、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及申请军人失踪或死亡等在内的民事案件,履行军队内部民事审判职能。地方各级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正在努力建立和完善维护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中国武装力量从2001年开始进行第四个五年普法教育活动,主要内容包括学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以及与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履行军队职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官兵切身利益相联系的法律法规等。军事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内容已经纳入军事院校的法律课程,并列入部队的训练大纲。人民解放军每两年举办一次有陆、海、空军校级军官参加的武装冲突法讲习班,每年为国防大学在校军、师职以上学员举办武装冲突法专题讲座。

  国防动员

  中国国家和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有国防动员委员会。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下设有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等办公室和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承办相关工作。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总理担任,副主任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副职领导担任,委员由国家有关部委和解放军各总部的领导及所属办公室的领导担任。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主任由本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本级政府的副职领导和同级军事机关的主要领导担任。

  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武装力量动员和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交通动员以及国防教育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武装力量动员包括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以及相应的武器装备和后勤物资动员等,主要任务是平时做好兵员动员准备,在需要时征召预备役人员和适龄公民入伍,保障军队迅速扩编、改编和扩充其他武装组织,并组织参战支前,配合部队作战。国民经济动员包括工业动员、农业动员、科技动员、物资动员、商业贸易动员、财政金融动员等,主要任务是平时结合经济建设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动员准备,战时根据需要调整经济资源配置,集中控制和调动国家的财力、物力,增加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生产,保障战争需要。人民防空动员包括群众防护动员、人防专业队伍动员、人防工程物资技术保障动员、人防预警保障动员等,主要任务是动员社会力量进行防空设施建设,组建和训练防空专业队伍,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组织人员疏散隐蔽,配合防空作战,消除空袭后果。交通动员包括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动员,主要任务是平时组织交通、通信行业的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国防基本设施建设、装备建设、战备物资储备、民用运力动员准备,战时组织交通、通信设施的抢修、抢建,组织部队机动、物资补给等方面的交通运输保障。

  近年来,军队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联合组织实施了交通运输、联合防空袭等国防动员演练。中国正进一步健全国防动员法规,完善国防动员体制,积极推动国防动员建设不断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中国国防科技工业努力建立和完善适应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专业化分工协作,逐步建立由武器装备主承包商、分包商和零部件供应商组成的分层次的新型社会协作体系。推进军工企事业单位战略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发展核心产业,逐步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深化军工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经营机制转换,促进军工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推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体制改革,加强产、学、研有机结合,促进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坚持对外开放,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

  边防海防

  中国奉行睦邻友好政策,严格按照与相邻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协议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陆地边界和管辖海域实施防卫、管辖,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保卫边防海防安全。

  中国主张通过谈判解决边界和海域划界问题,按照公平原则划定与海岸相向相邻国家的海域界限,反对使用武力或采取激化事态的行动。目前,中国已与大多数邻国解决或基本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2000年12月,中国与越南签订了北部湾划界协定。2002年5月,中国与塔吉克斯坦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补充协定》。

  中国注重发展与相邻国家的边防交往与合作,共同维护边界秩序。中国分别与蒙古、俄罗斯、缅甸、越南、老挝、印度等国签订了有关边界管理和处理边境事务,以及在边境地区建立信任措施、预防危险军事活动等方面的条约、协定和协议。1995年以来,中国国防部相继与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蒙古国边防军管理局签署了边防合作协议。2002年1月,中国国防部与哈萨克斯坦民族安全委员会签署了《中哈边防合作协议》。2002年4月,中国派出代表团参加了在阿拉木图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边防部门领导人会晤。中、俄、哈、吉、塔五国边防部门领导人商定:五国边防部门将在上海合作组织有关文件规定的框架内,根据成员国共同国界地区的形势,加强边防信息交流,进一步深化相应的双边和多边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预防各种形式的跨界犯罪活动,维护成员国共同边界地区的良好秩序,为发展成员国之间的睦邻友好、经贸和文化关系提供有力的保障。中国边防部门和边防部队忠实履行有关条约、协定和协议,积极与邻国相应边防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磋商和边防会谈会晤机制,开展各个层次的边防交往与合作,妥善处理各种边境事务,增进了相互了解、信任与友谊,形成了和平友好的边界氛围。

  中国政府重视边疆地区建设,大力发展边境地区的交通、通信、文教卫生和广播电视事业。1996年以来,国家边防委员会在九个陆地边境省区组织了大规模的边防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改善了边境管理条件,带动和促进了边疆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边防和海防部队在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积极参与和支援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密切了军政军民关系,维护了边疆地区的政治、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人民防空

  中国人民防空贯彻人民战争思想,从战时需要出发,根据国家经济能力,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充分准备,严密防护。人民防空的基本任务包括:对人民群众进行防空知识教育;修建各种类型的防护工程;建立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系统;制定人员和物资疏散计划;组织和训练防空专业队伍;对国民经济的重要目标进行防护;战时组织指挥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中国根据战备需要,确定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城市和地区,把城市人民防空作为人民防空的重点。

  人民防空实行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领导体制。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国家、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分别设在总参谋部、军区司令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畅通。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鼓励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为抢险救灾提供服务,鼓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防空专业队伍承担人民政府赋予的抢险救灾任务。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人民防空将逐步实行防空防灾一体化,努力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整体抗毁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以便能够应付现代战争和重大灾害事故,有效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中国已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制定了与之配套的一系列人民防空法规。中国重视与世界各国进行民防合作与交流,并于1992年加入“国际民防组织”。

  参加和支援西部大开发

  开发中国西部地区,具有重要的经济、政治和国防意义。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中央军委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出统一部署。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先后出动兵力150多万人次,动用机械车辆45万台次,积极参加和支援西部大开发。

  集中力量援建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各部队把参加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工程建设作为支援西部大开发的重点,先后参与8个机场和3条国道、4条高速公路的改扩建,参加输油管道、天然气开发、油气田基地等9项能源设施的施工,承担7座水电站、19条引水干渠的建设,完成8条通信光缆共2万多公里的敷设任务。

  参加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驻西部地区部队为改善驻地生态环境,积极参加植树造林、防沙治沙、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工作,共植树300余万亩,种草180余万亩,退耕150余万亩。测绘、气象、给水、航空等技术部队为西部地区提供了大地勘测、气象预报、水源探测、飞播造林、人工降水服务。

  提供人才、智力和技术支援。各部队从院校、医院、科研院所选调专业技术人才支援西部开发,有计划地安排干部转业到西部地区工作,鼓励和动员人口稠密地区的退役士兵到西部地区安家落户,扩大西部地区兵员到经济发达地区服役数量,加速西部地区人才培养和观念更新。一些院校、医院和科研院所还通过开展联合办学、短期培训、防病治病、转让科技成果等途径,积极为西部地区开发建设提供服务。

  开放、开发军事设施。在确保军事安全的前提下,军队先后向地方开放了5个军用机场、200多条铁路专用线、30条输油管线、70条通信线路和100多所后方仓库。将部分农场、房地产、保障性企业、军马场转让和移交地方使用。加强空中交通管制和边防公路等战备设施建设,支持民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开展扶贫帮困活动。驻西部地区部队派出官兵帮助驻地修道路、架电线、打水井,传授实用技术,发展多种经营,使20多万贫困群众走上致富道路。各部队还帮助新建和扩建中小学300多所,帮助5万余名失学儿童重返校园。军队100所医院对西部贫困地区105所县医院进行了对口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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