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工作制”通常是指员工早9点上班、晚9点下班(中餐和晚餐时间各1小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
《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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