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就意味着胎儿只有在出生后才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但《继承法》中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此外,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也就是说,胎儿虽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法定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在赠与和继承等情况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除此之外,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生命权、健康权等其他权利要在胎儿出生后才会有。
因此,在立遗嘱时,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应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若没有遗嘱,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等孩子出生时继承。如果出生时为死胎的,则该份额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如果有人给胎儿赠送财产,胎儿享有接受赠与的能力,孩子一出生后就能够取得这些财产。但如果出生时是死胎,赠与无效。如果孩子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已经接受财产赠与的,应该返还,否则属于不当得利;如果没有接受,赠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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