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全国紧急状态令》于1976年颁布。该法规定,当出现联邦法规规定的可宣布紧急状态的情况时,总统有权宣布紧急状态。在紧急状态期间,总统可以为行使其特别权力颁布一些法规。一旦紧急状态终止,这些法规将随之失效。该法还规定,当总统因国家安全、社会经济生活以及外交政策的执行受到外国威胁而宣布紧急状态时,总统可以根据该法,对于与外国或外国人有利害关系的外汇管制,国际支付以及货币、证券和财产的转让或转移行使特别权力。
《全国紧急状态令》是在著名的水门事件危机后通过的,其主要目的是希望限制白宫行政权力。不过,该法对总统宣布紧急状态只是做了程序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说明到底在什么条件下总统可以宣布紧急状态。
总统必须在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时说明他打算使用哪些特殊权力,且每六个月他都需要向国会报告与紧急状态有关的支出。除非总统延长紧急状态,否则紧急状态将在一年后到期。而国会也应每六个月举行一次会议,“考虑”对终止紧急状态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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