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作为一种社会化的信息检索服务通用工具,其搜索结果具有广泛的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对其进行规范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搜索引擎服务历来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尤其对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因为对其性质界定不清,更是缺乏规范,成为管理的盲点。
这次出台的《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时需要对客户资质等进行查验,并应明示自然搜索结果和付费搜索结果。这是首次对付费搜索引擎信息服务的规范,《规定》还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概念以及执法机构等进行了明确,同时在《规定》中指出用户的监督权,弥补了空白,对长期以来存在的竞价排名等搜索引擎乱象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
《规定》的出台,既是对这些年我国互联网搜索服务领域发展实践规律性和经验性成果的总结,也是对广大网民合法权益保护呼声的回应;既极大维护了我国互联网生态圈法治发展的秩序,也是保护公共利益的知情权与传播法治的利器。因此,《规定》必将成为我国新时代网络搜索服务法治化的里程碑,为即将到来的“互联网+产业革命”准备好法治基础,为我国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制度基础,为广大网民的知情权做好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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