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取消社会抚养费

  2014年11月27日,第12届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等六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发出建议书,建议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

  上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送交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民众意见。《条例》公布后,引起各界密切关注。人口学者黄文政和梁建章公开发表文章呼吁要废除社会抚养费,并冻结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28日早,黄细花向《第一财经日报》证实,昨日已经将六位全国人大代表的联名建议书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黄细花等在联名建议书中表示,与其修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为《条例》,不如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建议书指出,征收社会抚养费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的释法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明确:“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所有夫妇和个人都有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数量和间隔并为此获得信息、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权利。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些文件表明,自主生育是国家承认的基本权利,征收社会抚养费侵犯了这种权利。

  建议书引述统计数据称,现在中国的生育率已经远远低于维持民族正常繁衍的更替水平,2010、2011和2012年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显示的生育率分别只有1.18、1.04、1.26,而2012年还是所谓婴儿潮的龙年。超低生育水平不利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因此,中国有必要取消限制生育的社会抚养费。

  建议书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未“禁止”一对夫妇生两个以上的孩子。法律只追究违反最低要求(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人的责任,而不追究未按照较高要求行事的人的责任。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把“提倡”变成了“强制要求”。

  根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超过200亿元。黄细花表示,社会抚养费征收滋生腐败和产生权力寻租的温床。如要追问全国这么多年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的去处,恐怕会让人心惊肉跳、不敢深想。各地都有“放水养鱼”的做法,结果是“你超生我罚款,各取所需各得其所”,继而引发了社会冲突,人为制造了新的人口社会问题。

  建议书中质疑,社会抚养费究竟是行政罚款还是行政收费?如果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罚款,那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超生两年后未被发现,就不能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了。如果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收费,那么超生就不是一种违法行为。

  六位全国人大代表最后建议,全国人大启动程序评估社会抚养费征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对老百姓造成的伤害。同时启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修改法律中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国务院尽快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文章评级:★★★★★☆☆☆☆ 发表者:{haok}haok 11-28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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