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建国先驱们为什么要采取联邦制(二)

  联邦制下的权力分配

  新宪法赋予联邦政府诸多重要的权力。宪法第1条规定了国会作为立法机构的各项权力,包括征税、征兵、宣战,制定国内外贸易政策和移民政策等等。第1条第8款还规定:国会有权“制定为执行以上各项权力和依据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构或官员的其他一切权力所必要的和恰当的法律”。这个条款也因此被称为“必要和恰当”条款,它相当于一张权力的空头支票,任由国会去填写,并为联邦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来扩大联邦政府的权力埋下了伏笔。

  除了国会,联邦政府还有自己的行政机构,其最高领导同时兼任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从而保证了联邦法律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新宪法还设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并且该法院也是美国国内的最高上诉法院,其判决对各州具有约束力。

  此外,新宪法第6条还规定:“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合众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不仅如此,新宪法第1条第10款还对各州的权力有着明确限制,如不得与外国缔结条约或结盟,不得铸造货币;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征收进口税或间接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不得与另一州或外国缔结协定或条约。

  如此一来,州政府还有什么权力呢?的确,仅从字面上来看,各州从原来《邦联条约》下中央政府的主人变成了新宪法下联邦政府的傀儡。正因为如此,是否批准新宪法在各州引发了一场大辩论,因为新宪法只有得到9个州的制宪会议的批准才能正式生效。支持新宪法的一方被成为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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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级:★★★★★☆☆☆☆ 发表者:{haohaowd}haohaowd 5-5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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