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七出”都是哪七出?
古代的“七出”都是哪七出?

发表者:{ttt}ttt 6-27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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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的“七出”就是封建时代男子合法休掉妻子的七种理由。“七出”的说法最早见于西汉礼仪学者戴德编著的《大戴礼记》(按:戴德侄子戴圣删减《大戴礼记》编成《小戴礼记》,也就是后世传习的儒家经典《礼记》),原文是“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并将这七种行为依次对应上升为道德层面的恶果,分别是“逆德、绝世、乱族、乱家、不可与共粢盛、离亲、反义”。
  在汉代官方律法文献中,虽无“七出”的正式表述,但它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推动着人们婚姻观念的转变。或者说,礼的规定,比法律统摄的范围更广。并且,《礼记》中又进一步用“三不去”来约束“七出”。“三不去”是指三种不能休妻的条件: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第一种情况是传统道德观中的怜孤惜弱,后两种情况则肯定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贡献。凡满足这三个条件之一的,即使女子不幸踩中“七出雷坑”,丈夫依然不能休掉她。
  “七出”“三不去”在唐代被正式引入法律,并且更为详细地规定了“七出”的适用条件,事实上进一步限制了男子休妻。比如“无子”这一条,《唐律·户婚》载:“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也就是说,唐朝法律认定,女子五十岁时仍没有子嗣,方符合“七出”中的“无子”一项,以防备青年男士以无子为由抛弃尚可生育的妻子。事实上,按照古人十几岁结婚的制度,夫妻双方到了半百之龄,已彼此相伴三十年以上,此时再以“无子”为由离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从今天的法律知识来看,“七出”属于“过错离婚”,一方面惩罚婚姻生活中有过错者,另一方面为无过错者提供保护。《唐律》规定:“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对于随意休妻的男子,处以一年半的徒刑,如果妻子符合“三不去”条件的,再打男子一百大板,并勒令其应还妻子。虽然这种强制的“限离”未必能使夫妻此后生活幸福融洽,但在男尊女卑的社会中,对于女性基本婚姻权益的保障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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