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料管理办法》明确了宠物饲料的相关监管部门及其职能:
1、生产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接受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企业申请饲料生产许可证。
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境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申请登记,并依法取得进口登记证。
3、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宠物饲料产品监督抽查。
4、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以及为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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